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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知识
税制介绍
目前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3个,为了让各位对现行税种进行了解,我根据税收制度要素对每个税种做以介绍,首先了解一下税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一)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二)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三)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1.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七)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 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年审的目的是为了严格一
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一般纳税人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
一、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包括年审工作开展时间和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资料的所属时间。
(一)年审工作开展时间 年审工作自每年1月份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 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
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作出年审结论的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的资料所属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的资料所属时间为申请年审当年的上一年度,比如企业 1999年申请年审,就应该报送1998年度的资料。
二、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即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年审程序 年审程序包括宣传动员、申请年审、中介公正、税务审核、税务结论五个阶段 。
(一)宣传动员 年审当年的1至3月份,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培训。
(二)申请年审 年审当年的4月份,一般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年审,填报《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一式三份,并附列如下证件、资料,送中介机构公正。
1.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8.当地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中介公正 中介机构收到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后,应及时做出公正报告,4月底前将公正 报告,连同一般税人年审资料送达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征收机关。
(四)税务审核 税务审核时间为年审当年的5月份,包括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初审和县(市)级国 家税务局复审两个部份
1.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初审 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告进行初审,逐户 提出《初审报告书》,并将《初审报告书》、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
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复审。初审报告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年度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 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和日常稽核情况;
(3)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帐簿结构,有无内部控制机制,核算方法和会计人员 配备状况以及盘点制度等)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
(4)是否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5)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正确;
(6)不构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7)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的其他情况。
2.县(市)国家税务局复审 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告、主管 国税征收机关初审报告书进行复审,并作出年审结论。
(五)税务结论 税务结论也称年审结论,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结论或年审结论包 括年审合格、取消一纳税人资格和限期整改三种。
1.年审合格 年审合格,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 ××市(县)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并在发票购领薄上加贴一般
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表示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
2.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
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不包括在内。 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2)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商业经营( 包括兼营)超过180万元,从事工业生产超过30万元),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在一般纳税人《税务 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
用章,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3.限期整改
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商业经营(包括 兼营)达到180万元,从事工业生产达30万元),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通过年
检,由县(市)国家税务局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 ,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整
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进项税额抵扣权: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 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 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四、罚则 (一)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国税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
五、其他事项 (一)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应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 换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取消,在两年内不得再审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一)申请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纳税人首先领取并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连同如下资料呈交受理窗口: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4、《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5、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税务受理资料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的,连同纳税人所报送的资料退回纳税人。对具备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的,制作《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受理窗口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八、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兔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营业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2、税收负担轻、税负均衡,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3、政策明了,适用性强;4、计算简单,操作方便,纳税人容易理解。
一、 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三、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四、 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六、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七、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八、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一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项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征税对象是所得额;2、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气象站,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种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餐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数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八)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九)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 范围;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称为利润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四、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五、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二、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 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 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8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第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 劳务报酬的计算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五) 稿酬所得的计算
稿酬谢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八)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九)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
(十) 偶然所得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 其他所得的计算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每次收入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高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具有收益税性质;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盐共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三、资源税的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10-60元/吨2-10元/吨
四、资源税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六、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3、征收范围比较广;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四、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3、实行一次性征收;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进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2、征税面比较广;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实行按次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和范围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征收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四、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税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根据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
九、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若干具体规定
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
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九、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核定。
三、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价、地价分别评定的,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
2、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以标准房地合并价为计税依据。
3、标准房地价不易取得的,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
4、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租房,可以实际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
1、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3、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8%。
4、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额计算
1、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价×适用税率
2、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地价×适用税率
3、以标准房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价×适用税率
4、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租价×适用税率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车船使用税的特点: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3、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
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重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六、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若干具体问题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车辆购置税是对有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八、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印花税的特点: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收范围广泛,3、税收负担比较轻,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
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十、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的申报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契税的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屠宰税是对税法列举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或收购牲畜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同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将屠宰税下方给地方管理。
屠宰税的特点:是对屠宰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屠宰行为,不论是自食还是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都应按照规定纳税。
一、屠宰税的纳税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是指屠宰或者收购税法规定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二、屠宰税的征收范围
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猪、菜牛、羊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耕牛、马、驴、骡、骆驼等牲畜。具体征收范围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屠宰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屠宰税原则上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65年8月税率降到4%。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屠宰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
1、按实际重量计征;
2、按每头定额税率计征。
四、屠宰税的计算
1、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宰杀牲畜的实际重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宰杀牲畜的数量(头)×定额税率
五、屠宰税的纳税环节
1、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的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
2、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牲畜外运的,由收购者于起运时缴纳屠宰税,宰杀地凭已缴的凭证抵缴屠宰税。
六、屠宰税的纳税期限
1、经营单位按月缴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个体屠商于宰杀牲畜的当天缴纳屠宰税。
3、其他单位和个人于宰杀牲畜的当天缴纳屠宰税。
筵席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筵席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二、筵席税的征税对象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 三、筵席税的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四、筵席税的税率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筵席税的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六、筵席税的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三、农业税的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
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五、农业税的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农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七、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
一、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物品两类。征税对象和进出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三、关税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四、关税的缴纳
1、货物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2、物品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五、关税的减免税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税 收 优 惠
一、什么是税收优惠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过去,人们一般都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用税式支出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限制,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比财政支出更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目前,我国税收理论界开始重视税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识,认为对税收优惠也与对财政支出一样,应于尽快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出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实践中,尽管我国对税收优惠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执行,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
综观我国的税法,税收优惠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资,搞好经济特区。
二、税收优惠的形式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三、税收优惠的效果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了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排名前500位的大公司,几乎都在中国设有机构,有的公司甚至将其亚太总部也设在中国。外资的进入,也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具有政策稳定、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及手续从简等特点,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利用外资额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二位。外商投资项目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例如,税收政策一直采取鼓励交通、能源、通信等过去称之为搣瓶颈攠的产业的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效果,交通、能源、通信条件已大大改善。
3.我国对沿海地区实行了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推动了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带动了内地的经济发展。
4.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1990年至1996年间,中国的出口增长率为16%,居亚太国家前列。
5.鼓励企业积极录用下岗职工,增加了就业机会,为政府缓解了就业矛盾,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总体上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市场化进程。
四、税收优惠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税收优惠层次过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改革开放发展形式的需要,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如对经济特区的税收政策;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对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税收政策;对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工业园区的税收政策;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等。存在着层次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矛盾。由于我国税收优惠分层次,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也造成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2.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目前主要是减税、免税,而很少采取加速折旧等其他措施。
3.税收优惠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性的税收优惠较多,特别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有利。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
4.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给税收管理和基层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不便。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吸引外资,鼓励国内投资,已是迫切需要。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进一步调整。
1.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按我国的产业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按企业性质设立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各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2.科学制订鼓励内外资企业国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和国内配件,按照国产化率的高低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国家,农村市场开发还远远不够,因此,在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上,应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有所区别,在目前外向型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国际结算环境较为宽松的条件下,借助国内市场的发育,迅速将经济转向进口替代方向上来,把部分技术先进的企业的发展战略转移到占领国内市场方向上,税收政策应该鼓励国产化,鼓励进口替代产业的发展。在汽车、家电、信息及通信等行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按国产化率的高低,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3.继续实行鼓励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国家财政收支状况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强化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对一些鼓励出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4.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两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对两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取消。两区的作用应从过去的窗口作用转向经济辐射作用,由单纯的优惠政策区向高新技术园区转化。发挥两区改革试验场的作用,率先统一特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同一扣除标准,公平特区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保持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为全国范围内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创造条件;统一内外资企业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待遇,应按两区的产业规划,对不同的企业给予不同的待遇,而不是按企业的经济性质来划分。对两区搣地产地销攠增值税减免应调整为产业政策性质的减免。可考虑在两区内,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采取加速折旧等优惠措施。
5.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除给予适当减免税外,还可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税款等优惠措施。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6.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降低关税总体税负。在近期内,应制订相应政策,对于部分先进设备的引进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调整。
7.继续向农业投资,对于投资农业,且期限较长的,应予以减税和免税,对于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给予一定时间的免税期。
8.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9.对税收优惠应采用税式支出管理办法,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每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评估,对没有效果和没有达到目的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取消,从制度上加强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
10.规范税收政策调整方法,提高税收法律层次。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于越权的减免税政策应坚决予以取消。逐步提高现有税收法规的法律层次,在统一内外税收政策的同时,对所有税收法规,应避免以条例形式出现,尽快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以提高法律层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2月以京地税二[1999]123号制定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照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提出享受房产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1.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原有房产。
2.企业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照顾
根据(90)市税三字第81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提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2.企业关闭、撤销后,未作他用的原有用地。
3.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用地。
4.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用地。
5.企业范围内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在城镇土地使用开征后使用,并取得有关土地管理机关证明文件的用地,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三、纳税人如何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申报手续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填好后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表格一式三份,纳税人自己留存一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份。
*纳税人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纳税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纳税人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纳税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书面证明。
(2)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纳税人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3)对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或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纳税人需相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
(4)对于企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纳税人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批准证明文件。
3.对于提供的上述有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均需注明具体的有效起迄期期限。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就其申请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并下发《关于对**免税问题的批复》。纳税人接到减免税批复文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量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手续。
五、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时间
纳税人应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
六、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须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政策,减税、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七、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减免税税款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除有权追回全部减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指南
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七、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 八、报验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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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业税务登记 】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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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税务登记 】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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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销税务登记 】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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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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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
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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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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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验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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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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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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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
认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为了取得一些特殊的资格或身份的认可。并非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经过此项程序。目前需要办理税务认定的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出口企业退税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校办企业认定、居民身份认定等。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纳税人属于个人的,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企业经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核算水平,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以外,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②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业务发展,全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申请认定手续
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受理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待期满后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书面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开户银行账号;
⑥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⑦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⑧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税务机关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审批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到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
1、纳税人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资企业要报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口义务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要报送政府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经过初审,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一定要明确下列内容:退税公式的确立;退税计算方法和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般情况是:
外贸企业的退税根据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退税公式为"内外销分开核算",退税方法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单价",申报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电子化管理要求的也可采取由企业"分散录入"方式。
生产企业的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退税公式为"内外销不分开核算",退税方法为"免、抵、退"方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属实的,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复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被经贸部门取消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可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四、社会福利资格认定
1、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时,应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①《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②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③《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④《残疾人员名册》;
⑤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⑥企业经营范围;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税务机关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检查是否有重复安置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并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五、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1、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时,应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①《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②主办学校出资文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核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按规定权限报批,并在《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签署意见。纳税人领取《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3、税务机关与教委部门一起,定期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校办企业资格。
六、中国居民身份认定
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居民身份证、护照;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发给申请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受理税务机关应将审批表传递到申请者境外的税务主管当局。
七、外国居民身份认定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3、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4、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
5、有关劳务合同;
6、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7、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8、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中国居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表居民证明栏签字,并提交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申报方式
【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返回顶部 【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返回顶部 【 三、纳税申报方式 】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返回顶部 【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返回顶部 【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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