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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车船使用税

一、概述

车船税是对在我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拥有车船的种类、 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作用: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调节收入。
 

二、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确定一方为纳 税人,否则,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如无租使用的车船,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车船,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除规定免税外的车船,具体范围见税额表
 

四、税额、计税依据

1、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见下表: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10座以下200元、11座以上300元 (含10座)
载重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拖车按核定吨七折征收
2吨以下双排座位货汽车 按乘人、载重汽车的税额加权平均计算
三轮汽车 每辆 60元  
摩托车 二轮每辆 30元 包括轻骑
摩托车 三轮每辆 40元  
拖拉机 按载重每吨 30元  
营业性的非机动车 畜力驾驶 每辆 18元  
人力驾驶 每辆

每辆

10元  
自行车 4元  
 
 
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算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含150吨下同) 每吨1.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500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1500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0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0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0吨至50吨 每吨0.8元
50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0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2、载货车船(包括拖拉机牵带、拖带)应按照公安部门、 交通监理所核定的 吨位计征;机动船应按
照港务部门丈量的净吨位计征。超过一吨而在一点五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按非机动船一吨 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辆(包括拖拉要牵带、拖斗)的吨位, 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含半吨 )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 以下的免算,但不及半吨的小船(不包括载重一吨以下的渔船)应按半吨计算,拖 轮按马力(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二分之一)计算。
 
4、净吨位,海运界习惯上又叫登记吨位、注册吨位或纯吨位, 即船舶总吨位 数减去又能载货或载客的容积(空间)吨位数的剩余吨位,载重吨位是除去船舶本 身重量及其机器配套设备以外的载重能力。
 
5、乘人汽车的驾驶员是主要业务人员,与一般乘坐的人有别,因此, 凡对乘 人汽车规定按座位计税者,应把驾驶专用的一个座位除去后,再按座位数计征。
 
6、对机动和脚踏两用的车辆,统一按机动车辆计征车船使用税。
 
7、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 应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重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8、吊车可暂按同类载重汽车底盘核定的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计税依据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除载货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税额
 
机动船和载货汽车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例]某车队96年拥有8吨货车4辆,4吨货车5辆;乘人汽车11座2辆、26座2辆、 45座6辆(以上均为包括驾驶员座位),则该队本年应纳车船税税额为:8吨×40元 /吨×4+4吨×40元/吨×5+200元×2+300元×8=4880元
 

六、征免税规定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仅限于军用牌照)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是指一吨或一吨以下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 港 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二)细则规定的免税车船:
 
1、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而不兼营其他运输业务的自有车船;
 
2、殡仪馆、火葬场的车、船;
 
3、用在矿山、厂(场)、公园范围内行驶的车、船;
 
4、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 幼儿园、 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自用的车、船;
 
5、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但对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 莆田六个 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一年一月 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6、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三)其他征免税规定:
 
1、新建、尚未投产的企业的车船,凡专门为内部基建工程服务的, 可免征车 船使用税,用于经营其他业务的,则应交纳车船使用税。
 
2、对农村义务性、公益性的渡船,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其余营业性的渡船照 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3、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机动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 与其他一般 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4、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的车船, 能划分清楚者分别征免车船使 用税;不能划分清楚者,应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税。企业内部免税的车船(如学校、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使用的车船)如不能划分清楚是上述单位自用的,也应一 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5、新购置、新建造的车船,应由使用人持具新购置、 新建造车船的有关证明 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自核定征收之日起,按照征收期间分月计征车船使用 税。不满15日者免征,满15日按一个月计征车船使用税。
 
6、连续停驶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纳税人应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后, 其当年多缴的车船使用税,可办理退税或抵顶下年度应交的税款。
 
7、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 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 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可按上述规定计算税 额后减半征收。
 
8、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 仍按我省规定 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分,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9、生产经营单位的车船,如权在本单位场地范围内使用, 未享受公共道路等 利益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该单位的场地在二处以上,使用的车辆要通过公 共道路的,仍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10、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 船使用税。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11、各级公路局的自用车船,因其以养路费为经费来源,本身无营业收入,可 免征车船使用税;所属养路段专供修建道路工程用的车辆,如没有经营运输业务者, 其经费来源是各上级支领的,也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公路局所属企业(如工 程局)的车辆,则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12、港务、航运部门为港湾建设,为公共服务专供工程用的车船,如修建码头、 疏通航道用的挖泥船、打捞船、测量船等均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13、各级盐务管理处,以盐务专款为经费来源,本身没有业务收入,对该单位 自用的车船,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14、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的车船,如专为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 车船使用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每年开征时间为二至四月份,具体时间由县、市税 务机关确定。交通运输公司等个别单位一次交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分二期缴纳,但下期的税款应于八月底前缴纳。
 
(二)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八、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上交车船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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