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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不全是个人所得,只限于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范围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 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从事 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 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 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即个人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在具体界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应注意三点:
 
第一,凡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无论是否有执照,其取 得的所得均应列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第二,判断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的其他各项有偿服务活动,是个体工商 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其标准看是否持有执照,如持有执照,为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无执照,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简称“四业 ”)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农业税 、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 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对“四业”的所得分 别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合并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税。但支个人承包经营“四业”,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和个人投资入股“四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应按所属应税项目计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转包、薪金性质的所得。
 
在界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应注意两点:
 
(一)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
 
个人承包、 承租企 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未变,主要看是否拥有经营成果所得权。若承包、 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完成各 项指标后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承包、 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金额,企业经营成果归承 包、承租人所有的,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税。一般来说,取承包、承 租者上交的金额中,包括资产折旧费、退休职工保险统筹基金、主管部门的行政管 理费、职工福利基金等,如果承包者在计算经营利润时已扣除上述有关项目,那么 ,在计算承包承租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扣除上交的费用时,不得再重复扣 除。
 
(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
 
个人承 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依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 法律、会计、咨询、讲学、1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 、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 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界定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注意三点:
 
(一)个人因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 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 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 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 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 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分。
 
如果个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阀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如果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提执照举办学习 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 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个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发表的作品;“个人用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用稿酬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 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 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全部稿酬所得按一次计算纳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 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算纳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所得分次计算纳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 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和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盈利。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动产和不动产而取得 的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包括个人转让股票而取得的所得。1996年底前,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 社会福利有将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所得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 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的所得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界定是哪一项应税所提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所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 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 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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