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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教育费附加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5、根据我省规定,税制改革后,凡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 或“即征即退”的,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再办理退库。
七、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例]我省某烟厂12月份上缴增值税85000元,上缴消费税200000元, 则该厂该 月份应缴教育费附加=(85000+200000)×3%×50%=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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