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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 和境外的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资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动劳动 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二)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 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 税对象,这样规定,一方面,遵循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同时,为了避免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优先的惯例,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在境 内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允许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予以扣除。这样,既有利于对 外开放,又维护了我国的权益。另一方面,具体列示了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便于纳税双方操作。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 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 登记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 登 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 按照注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 登记的企业。
4、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 登记的联 合经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依法 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 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采用限定条件和具体列明各类企业或组织的办法,适应我国各种企业的现状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的优势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将普遍存在,对 其取得的所得征税,有利于公平竞争。同时,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作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便于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有利于配 合金融、财政、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 展。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投资 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七个单位,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纳 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就地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涉外 险及其他业务的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种类金融 、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2、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 其核心企业 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 由核心企业为纳税人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此之外,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 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
3、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业及附属企业), 以铁道部为纳税人在 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其他企业以及各铁路局直属企业、各直属企业兴办的多 种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均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库。
4、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 第三航务工程局 、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 由局、总公司(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交通部其他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兴 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均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5、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以独立 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6、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 农机企业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 法执行:
(1)各级农垦企业,分别以垦区(兵团、农垦局或称管理局、 农工商公司等 )为统一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2)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 以及农业部门 所属的兽药、饲料、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 )种场、园艺牧艺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 纳税人,就地纳税。
(3)农业部直属企业、水利部直属企业,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就 地征收所得税。
(4)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 农机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流通领域的 各类公司和上述企业与外系兴办的联营企业,均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就地征收所得 税。
(5)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 ,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 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 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为: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但未改变被承租企 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 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 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的核心。其设计是否适度、合理,不仅关系 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自我发展能力,而且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对经济的调 控力度。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在现阶段采用33%的比例税率是最佳选 择,一是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不仅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 平等竞争,而且为下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了条件;二是比例税率计算 简便,透明度高,有利于征管;三是与目前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相接近;四是与国际 上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率相接近。
(二)两档优惠税率。 考虑到我国目前有很多利润或规模小的企业,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负将会增加 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规定暂实行两档优惠税率,
即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到10万元 (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
但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 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适用上述三档税率的基础上,对企业在弥补亏损后 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但是,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则应按被查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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