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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上述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激,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 扣除;以及清算所得按规定应缴纳所得税等具体问题,应纳税额的计算各有特点, 下面分别介绍。
一、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预缴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月份、季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 或 1/4×税率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所得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 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 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 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 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例:某企业19×6年第三季度实现利润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6万元, 应预 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26×33%=41.58(万元)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一)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 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 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 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得出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 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四)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和计 算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 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 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1、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补扣的顺序和方法与亏损弥补的顺序和方法相 一致,但应分国补扣。
2、企业申请抵免境外所得税税款, 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 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税额扣除的凭据。
例如:我国某公司1994年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该公司适用33 %的 所得税税率,其在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A国所得税税率 为30%,已在A国缴纳30万元税款;在B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万 元,B国所得税税率40%,已在B国缴纳40万元税款。假设A、B两国分支机构按 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国外的一致,其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计算如 下:
(1).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 境外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境内所 得+境外所得)×境内税率=(300+100+100)×33%=165(万元)
(2).计算A、B两国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A国的所得 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300+100+100)×33%×100÷500=33(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0+100+100)×33%×100÷500=33(万元)
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的30万元所得税税款,低于33万元的A国扣除限额,可 以如数抵免。
B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40万元所得税税款,高于33万元的B国扣除限 额,只能抵免33万元。
(3).计算该公司实际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实际应纳税额=165-30-33=102(万元)
三、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补交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 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联营企业征税 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 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 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税收扣除=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1996年3月从其地处经济特区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40000元, 该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则该企业应补交税 款计算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40000÷(1-15%)=4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0000×33%=132000元
税收扣除额=400000×15%=60000元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132000-60000=72000元
四、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税 率-抵免税额
(二)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税额
例:某企业进行1996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上列示的利 润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30万元, 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也因此多提。捐赠支出超支3万元, 国库利息 收入6万元,违法经营罚款5万元,未计用于在建工程的收益8万元。 年度内已预缴 所得税270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30+30×(14%+1.5+2%)+3+5+8-6=1045 .25(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1045.25×33%=344.9325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344.935-270=74.9325万元
五、清算期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税率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 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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