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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缴,多退少补的征收 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少具体核定。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 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低缴。
 
企业所得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企业 的收入、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 中无论是采取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 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存在不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 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缴所得税的,应视 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回收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 或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 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 (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所得部分, 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以年为单位,按年计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使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期间与企业的财会核算时间相一致,有利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和应纳税额,便于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月份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 利于国家及时、均衡、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所得税申报。
 

三、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并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 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汇算清 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 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 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建筑安装业务的特点,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地点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 (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 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我省 对此也相应做出了补充规定:
 
1、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 应按《通知》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以及《税务登记 证》(副本)、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交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登记备 案。工程正式开工后,企业应按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 限,于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 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样式随附)送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 查,据以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主管 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省帐证不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 其在省内异 地承接工程项目经营所得,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征企 业所得税,避免税款流失;否则在施工地由施工地税机关就地征收入库。
 
3、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到外省市施工所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 应及时纳人企业营业收入一并进行财务核算,并按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向企业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联单,陆续提供给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备查,据 以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在闽施工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 按 规定在我省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后,应在两个月内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所得税完税证或纳税联系单,交移我省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核查,否则,其经营所 得由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
 
附: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申请单位(盖章)   经济性质   税务登记  
地址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外出经营证金额   外出经营证号码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当期收入已并入企业统一核算金额及所属期间   统一发票号码  
企业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1、本表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 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加盖公 章后,由企业送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
 
2、本表一式三份,企业所在地、施工地税务机关及企业各留一份。
 
3、本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并编号管理。
 
此外,我省还对福建省在沪建安企业的纳税地点及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省国税、 地税局委托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 处统一填开《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在沪建安企业第一次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时,须向联络处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在沪建安企业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应按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的规定,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刷, 由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 处统一填开;联络处在填开时应加盖“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公 章、经手人私章,并连续编号。联络处在填开《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留存1 份, 其余3份应及时交寄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 见并加盖公章后,留存1份;其余2应及时寄回联络处;由联络处交企业送施工地税 务机关审核。
 
3、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应建立健全《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保管、 填 开、交寄等项管理制度,并报省建委、省国家、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联系单
 
附: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申请单位(盖章)   经济性质   税务登记  
地址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外出经营证金额   外出经营证号码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当期收入已并入企业统一核算金额及所属期间   统一发票号码  
企业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填发单位(盖章)     经手人: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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