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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 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二、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者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四、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幅度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我省各地市规定的土地 使用税等级适用税额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额标准,具体应按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五、税额计算

㈠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 际人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确定的测量工作单位测定的土 地面积。对尚未组织测量的,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 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 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 有使用权土地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 税。
 
㈡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六、征免税规定

㈠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指这些单位本身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 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 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㈡细则规定暂免征税的土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的用地。
 
㈢其他征免规定:
 
1、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暂免征收。
 
2、凡新征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 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 址使用的土地出应按此规定办理,原场地不再使用的,经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
 
3、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 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 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 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 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呈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 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对于各类危险用品仓库、厂方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 使用税;对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7、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地为税务局审核批准 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 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内、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县、市税务局 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 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 税。
 
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包括 生产、办分及生活区)以内,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 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 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或厂房)、生产办公、生活 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 ,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 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 用税。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 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4、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坝、栈 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5、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 用地,均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依照规 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 使用税。 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 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 使用税。
 
17、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 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⑴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工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远岩公路 、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⑵对矿山企业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⑶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 收土地使用税。
 
18、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⑴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⑵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⑶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收土 地使用税。
 
七、征收管理
 
㈠土地使用税按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我省规定分两次上交。上半年4月25日前和下半年10月25日前)
 
㈡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又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 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会计处理
 
㈠会计科目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 算。
 
㈡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上交土地使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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