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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行为税。 征收屠宰税在积累国家建设资金,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 用。
一、纳税人
凡在福建省境内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 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只要发生屠 宰行为,不管是自食还是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除特殊情况规定 外,都应按规定纳税。
二、征税范围
屠宰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福建省境内屠宰或收购的猪、牛、羊。
三、税额
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其税额为:猪10元、牛15元、羊2元。
四、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
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在屠宰时缴纳屠宰税;从事收购应税牲畜 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时向收购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屠宰税,如未缴纳 的,应在屠宰时补缴,对在屠宰和收购环节尚未缴纳的可在销售环节追缴。 上述所说“收购所在地”是指饲养牲畜的产地。因此,对生猪运往外地 收购的,应向生猪产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免税规定
下列应税牲畜免征屠宰税:
1、部队(含武警)、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的免 税。
2、科研单位用于解剖实验的免税。
3、收购用于饲养的乳、幼和耕作用的免税。
4、从福建省外调入的免税。 此外,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是否征税,由县(市)政府确 定。
六、征收管理
屠宰税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国税、工 商、城管、卫生、街道等部门代征,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 在收购或屠宰环节征收税款时,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应按猪(或牛、 羊)头数发给“完税证”的同时发给“屠宰税已征税证明单”每头发给壹份, 每份只限开壹头。纳税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销售时应持证明单向征收的税务机 关或代征单位报验,并交回证明单。对未持或少持证明单的,按所少持证明 单张数依相应税额补征税款。 代征单位应定期将收回的证明单造册登记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具体 期限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收购单位从省外收购猪、牛、羊并已缴纳屠宰税的,应持完税证明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已征税证明单。
七、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到科目增设“应交屠宰税”明细科目,具体核算 屠宰税的形成、计算和缴纳情况。
(二)主要会计处理
例1、某肉联加工厂96年3月份收购3000头生猪,计算应纳屠宰税额= 3000*10元=30000元,作会计处理
借:商品采购-生猪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屠宰税 30000
例2、某企业购入牛10头,分次屠宰后用于职工食堂,则宰杀时,计算 应纳屠宰税=10头*15元=150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屠宰税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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