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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㈠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上述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 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根据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暂行条 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 籍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以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
⑵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
⑶必须是的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 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就不 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以铁道部为纳税人,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 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 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的纳税 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 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企业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不执行此项规定。
4、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为了防止营业税税款的流失,简化征收手续,确保税款及时缴入国库,营业税 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 机构接受其他个人的委托,为其输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 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 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 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㈢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 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当建 筑安装的总承包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且境内既未设有代理人的,其总承包的工程不 论是否分包或转包,其全部应纳的营业税,以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㈣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㈤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㈥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 人。
㈦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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