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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营业税的减免税和起征点

一、营业税的减税免税

㈠《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和范围,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 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 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商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 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力相关以及为使农 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劳务有关 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 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 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 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 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 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㈡国务院、财政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1、建筑业。
 
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 收入。所谓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 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在办理此项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2、金融保险业
 
⑴对金融机构往业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 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⑵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 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 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①普通人寿保险、
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 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例残保险金的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包括:简易人身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团 体定期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少儿两全保险、金婚保险、终身保险、买房贷款人寿 保险、家庭收益两全保险、一生平安人身保险、儿童保险、定期定额人寿保险、农 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独生子女保险、夫妻恩爱保险、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人身 安康保险、定期定额简身险、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金婚恩爱纪念保险、子女备 用金保
险、大额人寿保险、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少年 儿童未来幸福保险等。
 
②养老年金保险,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 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金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养老金保险包括: 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民 办教师养老金保险、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保险、农民养老金保险、 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障、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还本养老 年金保险、团体年金保险、企业年金计划保险、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金 定额保险等。
 
③健康保险,
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 或身体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 A 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特约住院医疗保险、成人住院医疗保险、老年人住院医疗 保险、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大额医疗保险、长效医疗 保险、传染病保险、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等。 B 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平 字保险、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等。 C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 院保险、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 D 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公费医疗保险、劳保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统筹住 院保险等。
 
④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而未列入的险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 核批,可享受免税照顾。
 
⑶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 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 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
对 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 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机构来源于 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 取得的营业收入;
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 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⑷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 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自1999年1月1日按8%征收。对1997 年1 月1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 率。
 
⑸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指国家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 政策性银行缴纳的营业 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 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
 
在1997年12月31 日前减按5 %征收;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3、服务业。
 
军队系统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 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军办企业”,是指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队企业”,是 指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办厂矿。“
军队内部”,是指列入部队编制的 军事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文化单位、仓库、干休所等。
“服务”,是指属 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
 
㈢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 单位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㈣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即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 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就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起征点 的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收入低微的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所以,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 于个人。 按照全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制定当地 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起征点的幅度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省确定为4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税50元。我省确定为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征点的,应按营业额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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