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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一、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和生产盐和单位的 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㈠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
 
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但现行的资源 税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都征阁,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 主要选择矿产资源、盐征收资源税。
 
㈡实行差别税额。
 
为了调节资源开发取得的级差收入,资源税根据纳税人开采资源条件的优劣、 资源级差收入大小,分等、分档差别征税。
 
㈢采用从量定额征税方法。
 
㈣资源税兼有受益性特点和强制性的特征。
 

三、作用

㈠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㈡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㈢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东西部收入转移矛盾。
 
㈣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资源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
 
㈠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㈡开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 气。
 
㈢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的选煤等。
 
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㈤黑色金属矿原矿。
 
㈥有色金属矿原矿。
 
㈦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 盐是指卤水。
 
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 根据矿产资源状况先对叶腊石、玻璃矿、型砂、标准砂、明矾石和石灰石(岩)、 玄武岩、辉绿岩等八种非金属矿原矿列举征收资源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作的所有单位 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三节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税额和减税、免税

一、课税数量

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㈢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其它一些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 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 高适用税额。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 课税。
 
4、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 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或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基期原煤加工成选煤、洗煤、煤泥等的数量或价值/基期耗用的原煤量或价值×100%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可将其精矿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基期精矿数量/基期耗用的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 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 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税额

㈠原油 8-30/吨 ㈡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㈢煤炭 0.3~5元/吨
 
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㈤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㈥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㈦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 等级表》执行。
 
对《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情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 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 30%的幅度范围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按闽政〔94 〕综 116号通知中的“未划分等级应税矿产品单位税额表”执行。
 

三、减免税规定

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 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情决定减税或免税。(我省授权省 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
 
㈢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㈤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 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免税。
 

第四节 资源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 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1】我省某盐自销海盐20000吨,移送使用海盐原盐30000吨加工精制盐,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该盐场销售和自用每吨海盐适用的单位税 额为12元,
 
则该盐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20000吨+30000吨)×12元/吨=600000元
 
【例2】某铜矿用原矿入选铜精矿,因特殊原因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 矿时移送使用的原矿量,只知其入选合精矿量为7000吨,选矿比为1:32,该铜矿资 源等级属于五等,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
 
则该铜矿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7000吨×32×1.2元/吨=268.800元
 

二、征收管理

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⑴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 收款日期的当天;
 
⑵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 当天;
 
⑶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 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㈡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 、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㈢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纳各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 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 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 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主要会计分录

㈠销售应税产品的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㈡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㈢收购未税矿产品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代扣代缴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㈣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数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
 
企业加工固体盐后,在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数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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