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税审批
地税:
(一)营业税涉税事项审批
1.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3.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4.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5.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6.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7.个人销售的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8.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9.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10、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对原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为本高校和其他高校教学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物业管理、住宿、旅游等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租金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登记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一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它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的3月底。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核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的3月底。
6.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7.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8.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0.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3) 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
(4)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1.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2.技术贸易部分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3.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4.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前。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二
15.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从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6.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8.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0.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1.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报送资料:(1)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4)企业本年度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5)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以及费用增减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1996年度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报送资料:(1)集团公司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报告;(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5)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6)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3.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或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指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企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
报送资料:(1)申请报告;(2)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符合报批(核)条件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2)企业集团原企业所得税缴库办法、缴库地点;(3)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4)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包括除财政拨款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查账征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报送资料:(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与期限: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核(核准);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按项目分项核准,即报即核。
2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其他税费审批
(三)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取得的;(2)个人有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按取得税务登记证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报送资料:(1)《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5.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报送资料:(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财产损失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审核权限和期限: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五)房产税
1.行业房产减免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报送资料:申请报告中要有行业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2.纳税人房产税减免
减免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六)车船使用税
1.一个县(市、区)范围或一种车船的减免
减免条件:对一个县(市、区)范围或一种车船需要减免税的。
报送资料:申请报告中要有对减免对象的详细情况说明。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一个县(市、区)范围或一种车船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2.纳税人车船使用税减免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
报送资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七)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
报送资料:1.企业减免申请;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时限:长期。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次年四月底前审批完毕。
(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减免条件: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1.企业申请减免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应缴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应缴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9月份至12月底。
(九)延期纳税申报
1、报批条件,须有如下情况之一:(1)按期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报送资料: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说明材料。
3、申请时间:(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4、审批权限和期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纳税人。
5、相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十)延期缴纳税款
1、报批条件,须有如下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报批条件:企业发放最低工资有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
报送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费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费款的,应当在缴纳费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费款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十二)延期缴纳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
报批条件:确实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报送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费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费款的,应当在缴纳费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审批,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费款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办理程序
(一)符合审批、审核、报批等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按不同项目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或税务所逐项核实后予以受理,根据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逐级审核、报批;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文送达后,纳税人凭地税机关的批文办理税款退还、减免税、费用计提等相关手续。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前,应按规定缴税。
国税:
退税审批
一、所得税退库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窗口验审后归还纳税人,以后环节需看可通过CTAIS查阅)
3、 退税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
4、 退税所属期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5、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6、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7、 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窗口验审后归还纳税人,以后环节需看可通过CTAIS查阅)
二、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或受托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批复文件
3、 退税所属期的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三、生产型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多交增值税退库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增值税返还审核表或增值税退税计算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窗口验审后归还纳税人,以后环节需看可通过CTAIS查阅)
5、退税所属期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6、因各种原因而误缴的税款,须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交回后,才能办理退库。
7、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库
民政福利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增值税退税计算表一式四份
3、税款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5、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窗口验审后归还纳税人,以后环节需看可通过CTAIS查阅)
6、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福利企业职工名册、全厂职工出勤、工资、保险情况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税收情况表
五、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
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一式四份
5、税款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6、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7、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包括软件产品和集成电器产品申报表)
8、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核发的软件产品或信息产业部核发的集成电器产品《认定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六、其他税款退库(包括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退税所属期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5、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窗口验审后归还纳税人,以后环节需看可通过CTAIS查阅)
6、退税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7、涉及退税的其他相关资料
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 财产报损税前扣除项目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或《流动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或《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各一式二份
(3)相关资料及核算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核证明资料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财务支出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3)支付凭证及有效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4)技改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5)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报告
2、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表一式二份
3、有关合同、协议(中文、外文)的复印件
4、若为借款,需提供外汇管理局的《外债登记证》复印件
5、符合减免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50号文件规定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或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若为借款利息,须提供贷款协议复印件及外汇管理的外债登记证复印件
(6)若为特许权使用费,须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税收认定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包工程作业合同、协议复印件,包括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
(5)承包工程作业建筑许可证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外国企业提供劳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劳务具体内容、支付标准及依据;境外提供劳务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外国企业提供劳务税收认定表》一式二份
(3)劳务服务合同、协议(外文、中文)复印件
四、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2、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四份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一式四份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式四份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纳税方法确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1、 纳税义务的判定
(1)代表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2)外经贸部门批文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中国境外费用支出证明文件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纳税方法的确定
(1)代表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确认表》一式二份
(3)提供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复印件
(4)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代表机构为总机构提供业务活动的有效资料、凭证复印件
(8)代表机构(或总部、上级部门)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审批
一、涉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资格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涉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
3、 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经贸部门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批文和证书复印件
8、国家高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和证书复印件
9、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税率的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式四份
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
6、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主导产品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批文和证书复印件
7、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涉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项目确认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有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8、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再投资退税审批
外国投资者或受托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外国投资者或受托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表
3、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增资前后或被投资企业的)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增资前后或被投资企业的)
5、外管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复印件
6、董事会再投资决议复印件
7、再投资后或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再投资的入帐凭证或被投资企业出具的收款、入帐凭证复印件
9、再投资额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复印件
10、再投资额所属年度已缴所得税税单复印件及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审核表复印件
1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新办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
3、对是否存在合并、分立行为及具体生产经营日期作出说明一式二份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7、批准设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8、企业或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受灾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当年财务报表(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一式二份
3、企业受灾情况的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灾害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财产保险赔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劳动服务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
4、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劳服企业年检资料一式二份
5、安置失业、富余人员的详细资料一式二份
6、《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7、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技”收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
4、经鉴证的技贸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5、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
6、当年技贸收入、相应成本、费用及净收入的详细资料一式二份
7、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技术转让收入减免所得税附表》一式二份
再就业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
5、 《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其他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3、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截止减免申请日上月末)
4、软件企业还需提供:a、资格证书;b、年检记录(新办除外)
5、军队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还需提供:a、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证明及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6、军队企业还需提供:a、《军队企业类型证书》
7、高校后勤实体还需提供:a、企业(公司)章程;b、盖有高校行政章的证明
8、勘察设计单位还需提供:a、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文件及名单
9、科研单位还需提供:a、科研单位体制改革文件及名单
10、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还需提供:a、相关文件及名单
11、其他特定类型减免税还需要报送的特定资料
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
民政福利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民政福利企业当年度合格年检年审表
4、申请当年各月《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比例及出勤情况汇总表》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即征即退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软件、集成电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申请退(免)税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十、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其他税收减免
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一式二份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