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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房产税
一、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1、房产税是一种地方性税收,不仅房产税的收入归地方政府,而且其《条例》 的实施细则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送财政部备案,因而地方 有较大的灵活性。
2、房屋总是固定在一定地点,变化缓慢,税源比较稳定,也易于控制管理。
3、征税面宽,税源分散,不仅企业等经济单位要缴纳房产税,而且有些个人 的房屋出是征税对象。
二、纳税人: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产。
㈠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界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㈠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 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的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 资的场所。
㈡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㈢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 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规定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一律减 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㈣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 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㈤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某企业拥有房产原值200万元,将其中一栋原值50万元的房屋出租, 收 取租金1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⑴按余值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2% =(200-50)×(1-25%)×1.2% =1.35(万元)
⑵按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2% =10×12% =1.2(万元)
该企业应纳房产税=1.35+1.2=2.55(万元)
四、征免税规定
㈠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㈡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 简易房屋。
3、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㈢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
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 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 ,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屋大修理停用在六个月以上,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可 在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不包括季节性停产的企业)。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定停止使用, 可免征房产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 房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6、对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房产中的营业 用房,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招待所、商店等使用的房屋及出租的房 屋均应征收房产税。
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各专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和征收房产税。
8、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 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既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 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9、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 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 分征免房产税。
10、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11、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 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五、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㈠纳税期限
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我省规定分两次上交。上半年为4月25日前,下半年为10月25日前)。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的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 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帐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 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份不再退补。
㈡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 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六、房产税会计处理
㈠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核算。
㈡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上交: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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