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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71—1990年)

 



1971年

  8月21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的通知》,决定对各省、市、自治区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从1971年起继续稳定5年不变。
  8月25日至9月10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工商税制改革座谈会。会议提出,税制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改革的重点是把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把盐税、屠宰税合并进来。合并以后,税率由141个减为92个;税目由108个减为54个。在征税办法上,凡是一个企业跨行业进行生产,适用税率差距不大、或者跨行业产品数量很少的,一般都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的税率征税;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或者跨行业产品数量较多的,仍按产品所属行业的税率分别征税。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扩大工商税试点的通知》,并附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该通知指出,工商税制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种、税目多,征收办法繁琐;二是有一些征税的规定不合理或者同经济情况不适应,需要进行修改。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二、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l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0个,实际上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三、改革不合理的规定。主要废除了征收上的许多繁琐办法,同时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四、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调整。改革后,大部分行业保持原来的负担水平,对少数行业作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的税率由5%降为3%,水泥由20%降为15%。印染行业税率则由5%提高到8%,缝纫机由5%提高到10%。上述改革1972年试点,1973年在全国实行。

1972年
 
  3月30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一、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二、简化税目、税率。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6个,多数企业可以简化到用1个税率征收。三、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故给地方。地方有权对当地的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确定征税或者减免税。四、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按新的税制收税,国家的工商税收入比按原税制征税的征收额约减少0.5%,多数地区的税收没有增加或者略有减少。
  随上述报告附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工商税。工商税的税额按照计税金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税目分为4类:一、工业,税率从3%到66%不等;二、交通运输,从3%到25%不等;三、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率从3%到40%不等;四、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税率从3%到10%不等。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单位的适用的税目、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决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纳工商税。在全国范围内减税、免税的产品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对个别单位、个别产品需要减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决定。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营活动,可以加成或加倍征税;对投机倒把活动,必须补税罚款。并规定了纳税期限和违章案件的处理等事项。

  6月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有必要把税务助征员适当稳定下来,经国家计委批准,同意由省、市、自治区列入国家编制。

  10月5日至23日  财政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改革工商税制座谈会。会议肯定了税制改革的成绩,总结了扩大试点的主要经验,要求各地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会议提出,在核定一个企业的适用税率以及确定减税、免税,制定具体征税办法时,要处理好简化税制和政策的关系,支持生产和国家积累的关系,集中统一和因地制宜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会议还提出,要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充实基层力量;迅速扭转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有人不会收税的情况。

  11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六点意见:一、正确编制税收计划。二、做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三、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四、提高税收统计的质量。五、切实加强税收会计工作。六、加强税收票证管理。

1973年

  5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处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由于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已经大部分并入工商税内统一征收,纳入国家预算。因此,原由城市房地产税解决的城市维护费,改为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收支不再挂钩。为了不减少地方机动财力,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从1973年起,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留归地方位用。

  12月7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了财税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的经验,分析了1年来试行新工商税制的情况,研究了农村工商税等方面的问题,并讨论了1974年的税收工作。财政部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刘鸿章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就试行新的工商税制以来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新的工商税制在征收办法上作了简化,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热情支持,认真搞好试行工作。二、在税收工作中,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收入,减税、免税要按照党的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来确定,并注意在减免税的时候不能改变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三、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应当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要层层下放。
  12月2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试行工商税后纳税单位适用税率、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连续生产的产品、同一产品加工改制、简单加工产品等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牧产品,商业零售及服务,军事系统和军事工厂,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等的征税和免税范围。

1974年

  6月21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该文件规定: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合并征收的税率为3%。其中,工商统一税为2.5%,工商所得税为0.5%,另按应纳税款随征1%的地方附加,并规定了纳税期限和有关罚则以及减免税事项。

1975年

   1月1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和严格检查1974年财政收支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任意减免税款、扣留国家收入等,都要清理收回,补缴国库。

  4月7日至1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王丙乾在会上讲了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依靠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着重讨论了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等问题。会议认为,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限制资本主义势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二、通过征税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贯彻党的经济政策,并在工作中促进企业厉行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三、在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还存在,价值规律还起一定作用的情况下,税收可以配合价格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四、税收具有强制性,有利于及时、均衡、稳定地组织财政收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资金。

1976年

  5月6日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财政部印发《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稳定农业税负担,解决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调整常年产量,正确贯彻减税、免税政策。
5月至6月  财政部在北京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分别召开了北方(华北、东北、西北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南方(华南、中南、西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注意充实基层队伍等问题。会议强调,基层税务部门担负着税收和监缴利润的繁重任务,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要靠他们去组织实现。因此,各级财税部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尽快健全税务机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1977年

  4月19日至5月6日  财政部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深入揭批“四人帮”,总结交流税收工作经验,研究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税收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陈希愈到会讲话。

  7月1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督入库(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缴)。

  11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直接面对企业,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较为了解,由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问题,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是有好处的。财政部决定从现在起,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
  11月12日  财政部发出《为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安排市场供应几项措施的报告》中提出的“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管理,坚决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反对商品‘走后门’”的要求,财政部规定:一、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有规定外,都应交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对工业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销售、低价自销,一律征收工、商两道税。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如有自行到农村采购应税未税农、林、牧、水产品,依法征收工商税。三、工业企业倒卖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从中牟利的,按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情节严重的,按税法规定加成或加倍征税。
  11月1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务院指出:“税收是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向国家照章纳税,是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要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不得偷漏和拖欠。所有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得截留和挪用税款。任何部门不得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各级党委要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做好工作。”  
财政部的报告说,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减税免税权限下放多了一些;给税收工作造成了混乱。而且引起地区、行业之间税负上的矛盾,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出以下规定:一、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二、凡是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某一种应税产品,某一个行业减税、免税以及对烟、酒、糖、手表4种产品减税、免税,都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三、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税免税照顾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因自然灾害必须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运用税收进行打击的,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四、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五、重申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1978年

  2月1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在已有的对社队企业减、免税的基础上,财政部进一步规定: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从1978年1月1日起至1980年12月31日止,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4月8日至27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放思想,加强税收工作问题。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在会议开幕时讲了话。他提出,要为社会主义利润恢复名誉,为税收恢复名誉,要打破精神枷锁,解放思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财税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抓纲治税,为高速度积累资金而奋斗》的讲话。会议分配落实了本年收入任务,研究了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讨论了有关办法,议定了基层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等问题。
  4月2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在税收上对新产品采取扶植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新产品、新材料,在税收政策上要加以扶植。对纳入国家和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和科技局的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免征工商税。试制成功后,正式投入生产初期,征税发生亏损的,可以给予1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如果恢复征税仍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税务局)还可以适当减税或者延长免税期限,但不能超过1年。

  6月9日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关于对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的通知》,暂确定对农机制造厂、农机修造厂和其他工业企业为农机产品协作生产的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轴承、推土铲、随机工具、农机具的金属配件,铸、锻、冲压、电镀、热处理等金属工艺协作件,凡是订有协作合同或协议分配单的,均免征工业环节工商税。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及其经费管理的通知》,决定税务部门仍恢复事业编制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编制人员包括:省辖市、县(市)税务局、市属税  
务分局和税务所的国家正式干部和职工;财税机构未分设的地区,担负税收工作的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税务机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分配指标,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税务人员恢复事业编制后,有关公费医疗、福利待遇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8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入境的应税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物品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应税物品有13个号列,税率从20%到200%不等。
  8月17日  对外贸易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修订发布《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仪表等免征关税。

  10月6日  财政部发出《检发<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与贯彻执行的通知》。《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各级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税收计划,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税收会计,税收票证,税务统计,税收会计工作的检查、交接和资料保管。
  10月16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一些城镇为安排知识青年新办集体经济企业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安排知识青年就业,在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1年以后,如有的企业仍有困难,还可再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11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
  11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12月2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财政部在报告提出,为了加快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力扶植社、队企业,拟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村税收负担:一、农村社、队新办企业开办初期,除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以外,都由原规定减免工商税、所得税1年至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年至3年。二、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全年所得额600元改为3000元。三、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四、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口粮标难以及有关要求作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上述减税1免税规定自1979年开始实行。
  12月4日  国务院任命刘志城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12月18日至22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会议强调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恢复和坚持长时期行之有效的各项经济政策,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进行认真的改革。
12月18日至29日  财政部召开部分省、市财政、税务局长会议,研究工商税制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谢明,财政部顾问任子良参加会议并讲话。忻元锡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战略性转移,是一场深刻、广泛的革命。我们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经济管理体制要相应变革,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制度也应相应改变,使之与四个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他强调,为了很好地把税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为这个战略服务,必须把税收工作的作用讲清楚,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在会上就税制改革的设想发表了意见。

1979年

  2月16日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专门为他们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1979年1月份起至1985年年底止,对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免予缴纳工商税;对其所得的利润免予缴纳工商所得税。
  2月至3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干部l00多人,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工商税改革的意见,并对增值税问题、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作了调查测算。

  5月5日至26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中央各经济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的代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作了题为《努力作好税收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讲话,财政部顾问任子良、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在会上作了发挥税收作用的发言,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作了会议总结。这次会议提出的任务是:要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税收工作如何适应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加强税收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问题。并指出,现在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中央强调要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要自觉地运用税收来调节利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5月  经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确定,从1979年1月起,在湖北省光化县进行对国营企业利润上缴改为征收工商所得税试点。具体办法是: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年利润在l万元以上,税率由50%至75%。

  6月18日  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坚持执行各项农村政策的同时,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信贷,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减免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税收。该报告得到大会批准。
  6月21日  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将减免一部分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的税收,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伪造税票犯罪者规定了处罚措施。
  同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第七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2年至3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7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该汇报提纲提出,一切企业事业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拖欠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屡催不交的要通知银行扣缴;偷漏税的,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减税免税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
  7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  
点。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到1979年底,全国已由3000多个企业进行了试点。

  9月3日  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企业补偿贸易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企业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免征关税。
  同日  财政部发布《税务专管员职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实行税务专管员职称的范围,只限于县(市)税务局、税务所和市属税务分局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的人员,不包括这些单位局一级的领导干部。职称分为特级专管员、一级专管员、二级专管员和专管员四个等级。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9月1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因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9月2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国家对它们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11月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说,国家经委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四川6省、市和国务院7个工业部门试办35个企业性公司。为此决定,这些试点公司所属厂(矿)相互供应配套产品和零部件,如果是按照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作价的,可以免征工商税。
  11月13日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食糖税率的报告》,同意糖料提价后,适当降低食糖的税率:机制甘蔗糖由40%减为30%,土糖由30%减为20%,甜菜糖由30%减为8%,减税从1979年至1980年制糖期开始实行。

  12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知青场、队免征农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为集中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专门在农村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从1979年至1985年免征农业税。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安置本单位上山下乡知青而举办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基地,凡是在财务上能与主办单位划分清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知识青年占生产基地职工人数60%以上的,也按上项规定,从1979年至1985年免征农业税。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场等单位,不论安置多少知青,仍应按照规定征收农业税。四、按政策规定,凡是符合免税条件的知青场、队和生产基地,每年在农业税开征前,提出免税申请,由财政和知青部门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免税证。

1980年


  2月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规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人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不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超越国家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者挤占国家财政收入。
  2月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关税收入统一归中央,应单独计征,与外贸利润分开缴库。关税的征收和减免(包括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制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关税减免的报批手续由海关总署统一办理。
  2月28日  财政部、民政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一、民政部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减免税照顾: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二、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缴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三、民政部门举办的为肢体残缺人员生产假肢、假眼、残人车、钢背心等产品的工厂,仍按原政策执行。

  3月1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边销茶税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的生产、收购和商业经营,满足我国少数民族在生活上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对边销茶采购环节的工商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月至5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干部80多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拟定了增值税、固定资产税、资源税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收入调节税的方案。同年8月,财政部同意在该市进行税制改革试点。
  
  4月25日  财政部发出《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在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免税期限上再给予适当放宽的照顾。

  5月2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广告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刊登、广播、放映和制作广告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代办广告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6月9日  财政部在向中共中央所作的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汇报中提出了关于1980年税制改革的意见,拟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解决工业产品中某些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进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

  8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文件,其中规定对大、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给予工商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8月9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布炙《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规定的各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8月26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置的经济特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注册的特区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凡自条例公布后2年内在特区投资兴办的特区企业,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特区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特区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同日  财政部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提出税制改革的中心是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听取汇报后指出:税制改革要抓住“利改税”这个中心,如果拖久了,就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
  8月2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该报告总结了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执行情况,指出其积极作用及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一、允许各地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的核定农业税的起征点;二、为核定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要对集体提留和摊销规定一个标准,以平衡负担;三、对确属自然条件差,收入水平低,改变面貌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凡符合起征点免税条件的可以从1980年起,实行免税1年至3年的办法;四、坚持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五、上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地的农业税额从1980年起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省所辖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省自定。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农业税继续贯彻稳定负担1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不得擅自增加社队负担。
  8月30日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80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他在讲到改革税制时指出,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开征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搞好涉外征税工作。在机械、农机行业中试行增值税,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要修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适当调整它们的税收负担,以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从1981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以促进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扩大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试点,并相应开征收入调节税和资源税。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同日  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概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税收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和经济的各个方面,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需要经过实验,需要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和协调。要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精神,抓紧这些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因个人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共18条。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减税、免税规定:一、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从事农业、林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济不够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除了同其他新办企业一样,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减免所得税的待遇外,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三、合营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把获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5条。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者;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者。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税率从5%到45%不等。另一类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中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月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征收所得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0月3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11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发出《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税,拟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金占用费。

  12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2月30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财政部规定:一、根据准予出口的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该价格的,可酌情减征工商税。二、进口商品中,经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等,可免征工商税。三、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对其产品3年内免征工商税。四、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如果不足,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该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1981年

  1月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切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对偷税、抗税者要严加处理。
  1月16日至27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调整,稳定经济,并以此为中心讨论和部署了1981年的税收工作和企业财务工作;着重研究了税收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地进行税收工作等问题。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和企业财务方面自行作出的规定,凡与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有抵触的,都要纠正过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机械、农机两个行业试点增值税。在做好调查研究以后,准备先在石油行业试点征收资源税。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听取会议情况汇报时强调了加强税务工作的重要性,指出用税收代替利润上缴是改革的方向。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积极稳妥地搞好税收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健全机构,充实干部,适应调整时期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在会上讲话时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一、坚决维护税收制度,不得随意改变税种、税率。二、要对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三、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1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该决定重申,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国家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足额地缴人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偷漏税和抗税不缴的,要依法惩处。
  1月3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进行了调整,对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等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一些过时的、不合理的减免税规定予以取消。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1月31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切实加强税收工作》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国家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2月25日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调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的报告》。姚依林在报告中指出,在调整时期,财政税收制度和重大财税措施要集中统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应当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不得超越国家的权限减免税收。前一段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坚持,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少量的新的改革试点,还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3月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切实加强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盐税必须加强管理。盐税税额的调整和减免,应当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要广泛开展盐税政策的宣传和遵章纳税教育,增强产销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加强原盐走私漏税的查缉和经常性的稽征管理工作。二、必须恢复和加强盐税的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干部力量。三、为了健全盐税制度,使盐税税额适应经济情况,1981年内要着手进行调整盐税税额和盐税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
  3月1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试点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改为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固定资金占有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二、纳税缴费后留给企业的利润,应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水平计算。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增长利润高低悬殊而形成的苦乐不均问题,在核定税率时,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企业提取的增长利润留成总额范围内,在企业之间作必要的调整。三、财税机关在核定试点企业税率、费率时,企业按照规定留用利润后,不足以缴纳上述税费的,首先不征收入调节税,仍有不足的,按下列次序依次减免:所得税、固定资产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四、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纳税缴费后,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营业外收支等,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都应在税后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再计入成本或冲减课税所得额。五、除试点企业外,一般不再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试点。按公司、行业进行试点的,要经财政部批准。
  3月1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要认真整顿减税免税的有关规定:要适当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3月14日  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税务部门不再按税务专管员暂行规定评定税务专管员职称,以后统一执行国务院1980年12月24日发布的《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对过去已授予税务专管员职称的干部,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重新评定。
  
  4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5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告,要求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对在纳税中发生偷税、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首先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拖欠税款不论从什么时间拖欠的,都要进行清理。纳税单位和个人自查中主动检查问题,并及时补缴拖欠、偷漏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拒不自查补交,或者弄虚作假、掩盖偷税、漏税真象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拖欠税款的,必须限期如数补交,并从拖欠之日起,要按日加收滞纳金,偷税漏税的,必须限期补纳应缴税款,并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6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文章指出:各级政府都要重视税收工作,支持税务部门整顿和严肃纳税纪律,对偷漏税、抗税不缴,甚至谩骂、殴打税务干部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5月2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财税部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应采取积极扶植政策,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者亏损的,经过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渡,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6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二轻集体企业增长利润实行减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课税基数的确定,应以企业1980年课税所得额为基数,一定几年不变;二、减征所得税的计算,企业当年比基数增长的所得额,扣除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后,其余所得额连同基数,一并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三、基数规定几年内不变和减征所得税的具体比例,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7月1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发布《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列名的零部件、原材料准予免征关税和工商税,但国内加工装配后的副次品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口需要转为内销的部分仍应征税。为了简化计征税款手续,依据不同品种,分别按85%和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和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计征关税和工商税。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单位应在料、件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免税;成品出口后将有关单证送批准地海关核销。
  7月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其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个体经营户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难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7月8日  经中共财政部党组批准,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和有关院校编写中国工商税收史。
  7月11日  按国务院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对其他行业的工业公司,将工商税的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只按公司对外的销售额计征工商税;非统一核算的公司,仍按规定纳税;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扩散的产品建立的工艺协作中心,可给予2年免征工商税的照顾。同时,附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农业机具及零部件为6%,机器机械、日用机械及零配件为10%。对手表、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原来税率较高的产品,按照保持税负不变的原则,在征收增值税后,还要征收工商税。
  7月13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财政部召开全国清查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电话会议。会议中心议题是检查回顾2个多月来《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部署今后工作。会上,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郭述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郗占元、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赵荫华、商业部副部长罗东明分别讲了话。
  7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提出,广东、福建两省在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在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当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了烟、酒、糖、手表等4种产品外,两省对于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税、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以自行确定。
  7月20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请示报告》,批准增加税务干部8万人,充实加强基层征管力量。
  7月31日  中央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听取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财政部所作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设想的汇报。赵紫阳听取汇报以后指出,一、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起到调节地方、部门、企业内部利益的作用,不能由于税制改革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损害他们的利益;二、不能由于税制改革引起物价上涨;三、税制改革的原则,要增加以下内容:对长线而利润大的产品要调高税率,对短线而利润小的产品要调低税率;税制要有利于出口贸易,有利于沿海城市“以进养出”;四、税制改革要根据实际情况,先搞试点,分步实行。
 
  8月10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拟定的《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5%的工商税。征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给各该级财政一定比例的利润。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凡划给商业、服务部门经营的,应当按照商业、服务部门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税和上缴利润。
  8月12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规定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区别不同情况征收工商税,对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其余部分应上缴财政。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14日  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工商税册的设想》。该设想对改革的原则和方案、改革的步骤进行了具体的论证,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8月19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税收是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运用这一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组,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机械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军工企业以及军队系统军需工厂、军办工厂等单位遵章纳税的通知》。

  9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一、要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
  9月5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国务院指出: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是贯彻执行经济政策的重要杠杆,在调整期间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要更多地运用税收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各方面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商税制的改革工作。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提出税制改革方案主要是:一、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二、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三、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分行业规定税率,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四、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五、健全涉外税种,要陆续制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六、恢复征收和开征一些地方税,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恢复征收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集市交易税,新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按照上述设想,改革以后全国共开征20种税。

  11月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种手续费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一切承办商品的代购代销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代办委托加工业务,以及从事介绍商品  
买卖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或称管理费)、佣金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二、对于工业企业销售购进的原材料加收的手续费、管理费或者差价收入,一律按上述规定征收工商税。三、对于接受委托代办经济、技术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等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或汽车队),凡收取运输收入的,不论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也不再区分对内、对外服务,都应当就其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有的单位自备车辆主要为本单位服务,并不对外经营,偶尔对外临时支援,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给予免税照顾。对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印刷厂、修配厂的征税问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征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都应按照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税。
  11月11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照顾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一、减税免税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和10个部委的规定,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一般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三、减税免税照顾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1月18日  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铸件、锻件、电镀、热处理价格与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说,为了扶植以工业城市为中心的工艺专业化,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提高质量,扩大经济效果,就工艺专业化中有关价格与税收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各地工业城市要积极在工艺专业化或独立核算的专业协作点实行征收增值税办法,增值税的税率,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办。二、为了促进工艺专业化,对主机厂扩散到工艺专业厂或专业协作点的铸件、电镀、热处理项目,如果这些单位尚未试行增值税,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以内免征工商税的照顾。
  11月2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电力纳税环节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基本保持电力总的税收负担水平的前提下,由售电地区征收的工商税,改为由发电地区和售电地区分别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办法。
  11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由于逐步落实党的政策,城乡的房屋买卖又活跃起来。一些省、市、自治区的财政部门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重新恢复了契税工作,但有些地区契税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房产买卖中,任意抬高房价、投机倒把、偷漏税收等情况不断发生。为此,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契税工作,保障人民房屋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尚未恢复契税的地方,要尽快向政府汇报,按《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房产管理部门清理产权工作,采取措施,把城乡契税工作开展起来。
  11月2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玻璃和水泥减征工业环节工商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应经济调整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将玻璃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小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一律减为5%。
  11月30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他提出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适当办法,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要加强税收和海关工作,恢复一些税收,开征一些新税,实行烟酒专卖,堵塞“跑、冒、滴、漏”,把一切应该收上来的钱都收上来,把一切应该集中的资金都集中起来。要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控制长线产品,发展短线产品,促进工业改组,调节企业利润水平,鞭策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8日  财政部发出《对旅游业务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规定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行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业务收取的收入,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12月1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19条,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该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20%到40%不等。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每次从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下列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一、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伐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12月23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处理走私案件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海关法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和依照刑法移送法院判处的走私案件,其有关的查私统计由指定联系的海关根据税务局寄送的处分通知书副本和法院判决书副本编制汇总,并将其判决书副本一并上报海关总署。

1982年  

  2月21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2月28日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拟定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其中规定,进口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的机器设备需要的零部件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外国合作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该规定于当年4月1日公布实施。

  3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税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主要领导的任免调动,要征得上级税务机关的同意。各地在精简中不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弱征管力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凡属全国统一规定的法令,都要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状态。
  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该规定自当年4月15日起执行。
  3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1981年税收工作,部署1982年的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听取会议汇报时强调,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地位上要提高,人员方面要充实。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副部长吕培俭、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也在会上讲了话。
  3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对原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作进一步补充,明确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征免税范围及享受减免税的时限;社队企业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征免税界限和城市郊区社队企业所得利润适用的税率及减免规定。
  3月26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一些部门不经商量,自行下达和上报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有的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有的将非成本开支挤入成本,有的擅自扩大开支,有的甚至对整个企业规定不缴税款和利润。鉴于上述问题,该报告中重申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即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凡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

  4月1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的通知》,要求各地选定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3项产品,自1982年7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办法》试行增值税。
  4月2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国务院指出,烧油改烧煤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决策,压缩烧油,增加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财政部在该报告所附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中规定:一、凡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纳税人为用油单位。二、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  
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三、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原油每吨征收40元至70元,重油每吨征收70元。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试行。
  4月28日  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税务机构,配备得力领导干部,增加税务人员。全国税政必须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令,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4月30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出,省和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任务很重,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建议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在原基础上升半格,高于处级单位,仍归省、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税务局可设处的建制,局有权单独发布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文件。局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可以参加同级政府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以便于加强税收工作。
  同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报送的《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的报告,决定对34种商品开征出口税。其中,对粟子、大米、大豆、糖、鱼苗、淡水鱼、鲜对虾、部分铁合金、枸杞子、桂皮、当归等33种商品分别从价征收10%至60%的出口关税;对煤炭出口从量征税,每吨税额为40元。

  6月10日  为了更好地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并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工商税若干产品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的通知》。这次调整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主要是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的收入水平,只是涉及税利之间的变动,不影响物价的变动。、  
  6月19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就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单位税额、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7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等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批示,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批示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一、抓紧健全和加强税务机构;二、抓紧做好增编税务干部的配备工作;三、以积极的态度逐步解决税务部门的实际困难(包括税务经费、办公用房等);四、制定税务人员征税佩带的标志。

  8月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该文件中提出:二、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三级税务部门的干部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税务部门加以协助。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下一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市)、县(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同意。三、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地辖市和县(市)税务局,对下属税务部门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但要积极取得地方党委的协助和监督。
  8月7日  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同意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决定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作为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
  8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努力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赤字不突破30亿元的通知》,其中要求税务部门大力开展税务登记和税收政策的检查工作,堵塞偷税、漏税,杜绝“漏管户”。对国家已经决定开征的税种、税目,要抓紧开征。同时,加强国营企业利润的监交工作。

  9月1日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要求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在开业后和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9月2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同外商、港商签订合资、合作项目合同,有的包含了税负条款。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通知,税负问题仍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为了正确贯彻政策,特作出规定:一、凡在合同中列有企业所得税负优惠条款,列明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进口物资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均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二、在合同中,列有对外商、港商取得的专利、版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也按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三、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中,对个人所得列有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按照合同原订条款执行。上述合同期满之后,继续延长合同期限的,则要统一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10月1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对卷烟生产销售加强管理的指示,推动卷烟企业的整顿工作,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下达违反税法规定的文件和所谓的口头指示,擅自减免卷烟税收。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各烟厂生产规模的大小,派出税务驻厂组或专管人员进行专责监督管理。

  11月30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他在讲到财政、税收问题时指出,今后3年内,在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盈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工商税税率,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进一步发挥税收集聚资金和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的作用。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向国家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国每年40亿元,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同日  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他讲到推进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加强财政立法时指出,在税收方面要解决现行税制同经济发展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准备有步骤进行改革,对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征收所得税制度,把企业利润的大部分改为用所得税形式上缴,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共12条,自1983年1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交易的公民、机关、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缴纳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由纳税人在购买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二、配种站、牲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牲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报财政部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地方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规定,公布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同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按应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等5个项目免予征集。该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15日至2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实施细则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同时,研究农村专业承包户征税问题、集市贸易税收管理问题和税制改革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
  12月29日  财政部发布经过修订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同时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贯彻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工业改组,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决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以上包括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2月31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的税金”的指示精神和平衡设计单位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勘察、设计收入恢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1983年 

  1月7日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加速国家的经济建设,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27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的技术软件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机器技术改造进口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月28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该规定还对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办法、集贸市场税务机构的设置、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农村专业户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村专业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经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饮食、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工商税。二、农村专业户生产销售的农、林、牧、渔产品,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列举征税的,属于收购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纳税;由专业户自行销售的,由专业户纳税。三、农村专业户按全部经营收入额缴纳工商税以后,上缴给社队的收入,社队不再缴纳工商税。但对专业户上缴社队的租金收入,应由社队按照规定缴纳工商税;专业户上缴社队的实物,如果属于应当征税的产品,应由队销售时,依照规定缴纳工商税。
  2月2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国务院认为,国营企业利改税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这次进行利改税的基本原则,必须遵照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既要有利促进企业建立与健全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比照集体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不再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缴税缴费后实行承包制。国营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管理,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管理。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留用的利润应当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发展生产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3月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实行利改税是一项重大改革》的社论。社论指出:实行利改税,可以较好地解决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使企业可以更加放手和自主地去进一步完善已经或正准备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因此可以说,实行利改税比利润留成办法又前进了一大步,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企业内在活力的重要措施。
  3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其中要求加强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某些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税收。
  3月17日至29日  根据国务院指示,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归纳会议的收获时说,这次会议,经过大家充分讨论,对于利改税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利改税中若干重大的政策和原则,取得了一致认识;经过大家研究比较,集思广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利改税的办法;在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大家进一步分析了利改税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确定了比较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4月1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依法纳税。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
  4月1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抓好利改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利改税工作的领导,建立起专门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搞好培训工作,把利改税工作推向深入。
  4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意自1983年1月1日起实施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认为,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把经济搞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一、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二、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三、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四、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五、军工企业、邮电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在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办法。六、国营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七、国营企业应根据财税部门核定的时间,按期预缴所得税和上缴利润。八、实行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调整、税率变动,影响企业利润时,除变化较大,并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调整递增包干上缴基数和递增比例,或固定上缴比例,或调节税税率,或定额包干上缴数以外,一律不作调整。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办理;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办理。
  4月29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三、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的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55%。四、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五、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纳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账册,正确计算盈亏,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该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

  5月19日  针对有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提出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减税务人员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不要撤并地方税务机构的通知》。该通知重申:城市和县的税务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置。财政和税务机构已经分设的不要合并;省、自治区税务局升半格,局长由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局内设处的建制;各地税务干部的编制,不应减少,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增加。
  5月26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其中规定: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二、临时经营者缴纳的工商税,按照营业收人额计算,税率为5%至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三、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工商税以后,不再缴纳工商所得税。四、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工商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凡未征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均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使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税,不再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税率,按照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进和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6月13日  为了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酒类生产,促进节约粮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6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统一制发税务人员服装、帽徽的请示报告》,同意自1984年1月1日起,对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7月5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7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为了有利于税务人员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维护财政收入,保障征税工作顺利进行,并便于群众对税务人员识别和监督,决定对税务人员制发统一的服装和标志,税务工作人员自1984年1月1日起正式统一着装。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规定,着装范围限于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并对服装、帽徽、胸章的式样等作了规定。
  7月  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4万人;  

  8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规定批发扣税制度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8月18日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鉴于农村经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应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  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时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额,原则上应于1983年恢复征收,确有困难的,至迟应在1984年全部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
  8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工作,力争税收多超一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坚决纠正。税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要充实,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专、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

  9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于当年10月12日发出通知,对不同开办期的合资经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作出调整规定。
  9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出,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放宽税收政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适当的减免税,同时要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利于外商向中国投资和提供技术。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对社队企业按照20%的比例税率和3000元的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二、对基层供销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三、农村社队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其费用列支范围,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四、对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一律不予减免工商所得税。该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6日  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投资使用的单位缴纳建筑税。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下列投资免征建筑税:一、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四、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五、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0月8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个体工商业户在开业、停业、迁移营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等情况时,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
  10月2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同时附发了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国营企业批发业务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工业企业从1983年12月1日起执行。

  11月12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该规定纳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至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规定不同的产品税率。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实行细  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月16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就大力组织收入、进一步搞好税制改革、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抓好涉外税收、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和搞好税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
  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对农村饲养、养殖业暂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1984年 

  1月12日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经济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田纪云指出:利改税的第一步实践,证明了改革的方向完全是正确的。要继续完善利改税制度,不失时机地进行第二步税制改革。在这一步改革中,要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为政企分开和改进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1月3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国际金融公司从中国取得的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的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贷款给中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均免于征税。
  同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其中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包括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该规定于当年2月1日起实施。

  2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人员要注意仪表风纪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规定着装的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统一制订的成套服装,并佩戴帽徽、胸章,服装必须整齐、清洁,帽徽的安置必须端正,税务人员要注意“五讲四美”,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荣誉。税务人员作风要正派,举止要大方,讲文明、讲礼貌,不准强迫命令,盛气凌人、欺压群众。
 
  3月29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一、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乡镇企业,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二、对边境县、民族自治县(旗),的乡镇企业,在1984年和1985年期间,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元的,全额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三、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的“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利润,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的照顾,四、对乡镇企业、农村社队、农民个人在1984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所得收入,从投入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2年至3年的照顾。该通知从1984年1月1日起实行。

  4月14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增加税收的根本途径》。文章指出,征税一方面是为了集中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国家建设,另一方面是为了调节收入,平衡城乡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护合法经营,促进生产。积极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是增加税收的根本途径。
  4月17日  国务院任命金鑫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副部长级)。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规定对保险业务征收工商税的范围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内、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收入,税率为5%。
  4月30日  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企业投资额度以内的资金和追加投资的资金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筑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该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实行。

  5月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对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而采取的一些措施给予税收优惠。
  5月1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免征工商税和农业税的通知》,规定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分别从1984年6月1日和1984年度起免征工商税和农业税5年。
  5月15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具体做法是:合理调整产品税税率,增设资源税、增值税和几种地方税,在征收所得税以后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国营小型企业可以实行集体承包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依照集体企业的办法向国家缴纳税金。赵紫阳强调,“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重要的意义在于:第一,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第二,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较多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动力。第三,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可以缓解目前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四,企业不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次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决算问题的报告中,阐述了有关“利改税”的具体内容。上述两个报告都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5月28日  《人民日报》刊登报道: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谈到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指出:“在我国推行利改税的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5月30日  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在巴黎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法国总理彼埃尔·莫鲁瓦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3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6月3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增加4万税务干部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6月22日至7月7日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总结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部署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为当年10月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作准备。会议开始时,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宋平和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田纪云和王丙乾作了重要讲话。王丙乾在讲话中指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改税第二步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并且为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创造条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另外,对调整产品税、增值税的税率问题、统一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核定调节税的税率问题、划分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会议期间,姚依林、田纪云听取了情况汇报,并作了指示。会议结束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听取了会议情况的全面汇报,并作了指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牛立成在这次会议上就11个税收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6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4年起实行。根据该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按照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税率从3%到300%不等。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经批准试行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四、外轮速遣奖;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7月8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重大的突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的社论。社论指出: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不仅有利于打破两个“大锅饭”,还可以为城市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创造条件。因此,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在全国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之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一律搞利改税。
  7月1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为《中国税务》创刊题词:“《中国税务》的出版发行,对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扩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积极而又稳步地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税务工作是有成绩的。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队伍的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同志们,责任重大,工作繁重,任务光荣。因此,大家都要尊重这些同志,维护他们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没有各方面的支持、单靠税务工作的同志努力,是难以完成党和政府交给他们的任务的。广大税务工作人员,要兢兢业业、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模范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决不能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我们要千方百计地把税务工作做好,把各方面应该缴纳的税收都收上来,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7月26日  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英国驻中国大使伊文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奖金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发放的实物奖励、奖金税的计算方法、免征奖金税的范围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8月20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自1984年7  
月1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校办工厂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对学校经营与专业教学无关的纯商业,如商店、饮食业、服务业的收入和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用于学校教学设施的免征建筑税。

  9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9月1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订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公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同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批语指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人。国内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农、林、牧、水产品只规定茶叶、烟叶、贵重食品和水产品、毛绒等10类产品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不征税,应税产品交售国营、集体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纳税;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纳税。进口产品根据进口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产品税按具体产品分24类,设270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免税或退税的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共24条,其中规定:增值税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只限于机器机械、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12类产品;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6%。增值税的计算分别采取“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视同销售纳税。为了鼓励出口产品和产品更新换代,对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给予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退还已纳的税款。对于列入国家和省一级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其他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可由企业申请,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共18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经营上述业务的,也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纳税。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级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的为15%。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人,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给予免税,并对医疗保健、农牧保险、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等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盐种而税额不同。最高税额为每吨1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40元。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对于以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用盐和农业、牧业、渔业用盐规定定额减税;出口盐则全部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共23条,其中规定: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所得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文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种: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10%到55%不等。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缴税有困难,可以提出申请减税、免税,但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批准。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1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共20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销售利润率为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应纳税额50%的范围内适当减税;纳税人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报经财政部批准。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共18条,其中规定: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调节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人。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国营企业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应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

  9月19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利改税是城市改革的“钥匙”》的社论。社论指出:工商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法律、法令的形式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次改革不仅是财税工作中的大事,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步骤。
  9月28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5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关于改进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办法的规定》,决定自1985年1月起,全面贯彻“以率计征”原则,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按照公司开出结算证日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计征税款。
  10月10日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8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因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加强税收等经济杠杆的宏观调节作用。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我们过去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10月  《中国税务》(月刊)创刊。

  11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二、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建筑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三、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17日  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向大会发了贺信,他在贺信中说:“税务学会成立,我很高兴,谨表示热烈祝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当前尤为重要。税收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只有改革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税收工作学问很大,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学会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理论同实践要结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税务理论水平,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希望学会和税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作出贡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祝贺。会议通过《中国税务学会章程》,并选举吴波、李予昂为中国税务学会名誉会长,田一农为会长,金鑫、刘志城、左珊、胡静为副会长。

1985年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中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1月1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年内免征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月8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共10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之同时缴纳。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月13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暂行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帮助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发展生产,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农业税减免,按照中央文件确定的贫困乡范围进行,对于少数因条件差,解决温饱问题需一定时间的最困难农户,可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并强调农业税的减免一定要落实到农户,不能上减下不减。

  3月7日  国务院公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自当年3月10日起实施。条例和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37条。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经海关审查后,下列货物可给予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中必要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二、经海关核准暂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口(或者复运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可以免征进口(或者出口)税。本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延长。三、为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海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税:一、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3月13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3月14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拟定的《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3月2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其他收入。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4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3月22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实行。
  3月27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1984年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入手,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建筑业体制、商业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计划体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城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城市经济开始出现多年来未有的活跃局面。该报告还提出,在工资改革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征收累进的工资调节税或超额奖金税;对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8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成效,并进而指出:随着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展开,税收作为国家保证收入、调节经济、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税收工具,强化税收工作。

  4月5日  国务院召开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牛立成参加了这次会议,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4月1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4月1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2l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由10%至55%不等。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一、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二、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四、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六、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
  4月17日  国务院召开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办法(草案)》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草案)》;确定制定征收农村家庭收入所得税办法和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国内工薪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另行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参加了会议。
  4月18日  中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比利时首相马尔藤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3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5月17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其主要内容是:一、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四、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
  5月24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文章指出:全国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税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因此,依法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是实现国家财力稳定增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5月2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不得自行改变基层税务所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税收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税务所历来是根据税源分布,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的。如果按一乡一所来设置,就会使税收征管力量分散,不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中“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大的集镇和工矿区可设税务分局,属于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的规定执行。

  6月10日  中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波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联邦德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根舍、财政部部长施托尔藤贝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决定对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摩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

  7月3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其中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对矿山采掘、搬运、建筑、石油和天然气工人的奖金不征奖金税。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免征奖金税。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不征奖金税。
  同日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其中规定,凡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实行超率累进办法,税率由30%至300%不等。
  7月1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分总则、征收管理、减税盐、免税盐、储备盐、盐税违章案件、罚则与奖励、附则8章,共40条。其中规定,纳税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办税人员,按规定办理纳税事项。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盐的生产、入坨、运销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该试行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试行。
  7月22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7月23日至8月7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税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讨论新的税收条例和调整税收政策,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大检查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等问题。会议提出的税收工作的战略目标是:为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主义的税收理论体系,为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税制体系,为建立一套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为建设好一文革命化、专业化的税收队伍而努力。会议期间,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召集税务总局领导和部分省、市税务局长开了座谈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分别在会上讲话。
  7月30日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主持召开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听取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情况汇报,并研究几个重要税收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汇报。会议确定,制定一个统一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收办法。会议还决定,考虑到税收工作面广量大,任务日益繁重,原则同意两三内再增加税务干部10万人,以加强基层税收机构。

  8月5日  中国税务学会名誉会长,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原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税务总局局长,山东省原副省长李予昂因病逝世,享年85岁。李予昂追悼会举行时,党和国家领导人李先念、陈云、彭真、习仲勋、杨得志、姚依林、郝建秀、薄一波、张劲夫、王丙乾等送了花圈。
  8月1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报告》。国务院指出,当前偷税漏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还十分严重。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收、财务大检查是非常必要的。财政部在该报告中提出,税收、财务大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国营企业。对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也应当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税法的执行情况,利润上缴、贷款归还情况,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税后留利情况,外汇管理、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等。此后,全国每年开展一次税收、财务大检查,直至1998年停止。
  8月20日  为正确体现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扶持政策,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民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属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企业,均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县(区)民政局、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经过批准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福利生产企业,如经营活动、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申报。凡隐瞒不报,故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按偷税漏税处理。。
  8月24日  为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办理。集体企业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凡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计算。末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该规定自1985年度起执行。
  同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一、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屠宰税的定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应作相应调整。三、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8月29日  《人民日报》发表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的署名文章:《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田纪云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运用税收工具积极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逐步完善税制,实现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的思想、业务、组织建设。

  9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财政部发布《税务专管员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做好税收工作。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以率计征,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掏私情,勇于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四、努力钻研业务,掌握税收和财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六、搞好税收宣传,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产增收。七、办事认真、讲究效率,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八、风纪严整,着装上岗,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九、谦虚谨慎,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十、提高警  
惕,严守机密,维护祖国尊严和荣誉。
  9月12日  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与《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9月18日  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共12条。其中规定,从1985年度起,对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并分别不同情况制定了免税限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9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该建议提出:必须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正确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做到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充分运用税收这个杠杆调节经济,促进企业发展,保证国家有稳定而充足的财政收入,使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合理设置税种和调整税率,引导各类产业、事业的发展符合扬长避短的原则和适应社会的需求,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入的分配。要逐步地适应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后留利水平,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明确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做好财政的分级管理。
  9月2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自当年11月1日起执行。
  9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拟定的《关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在5年内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但须独立计算盈亏。由国家投资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仍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

  10月9日  《人民日报》刊登评论员文章:《税费有别》。其中提出,要解决税、费不分,以费“吃”税的现象,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树立自觉依法纳税观念,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0月  国务院批准从1986年至1988年间增加税务干部编制10万人。

  11月2日  财政部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11月15日  为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用车的困难,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石化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税务机关配备业务专用车的通知》,规定自1986年起将各级税务局业务用车列入地方配车编制,争取在近二三年内配齐。
  同日  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11月22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减免税,按成本管理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汇算清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切实把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免征奖金税。
  11月23日  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马来西亚外交部部长艾哈迈德·里陶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2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生产项目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2月16日至25日  中国税务学会1985年年会暨第三次税收理论讨论会在重庆市召开。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刘志城在会上作了工作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并讲了话。这次理论讨论会重点研究了完善中国税制、改革农村税制及设想等问题。
  12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进出口产品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自营出口的产品,可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账”或者“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所列产品品种、数量、剔除以外汇销售给国内企业、单位和外商,但不报关出口的部分,填报“出口产品退(免)税申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一律照章减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华侨农场、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应照章免税。外贸企业将产品出口后,按规定税率予以退税;出口的西药产品,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同日  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一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达到l198.2亿元,胜利实现了全国税务会议提出的超收120亿元的奋斗目标,实际超收213.4亿元,为保证改革的需要,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作了重大贡献。
    
1986年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1月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7条,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税率从7%至60%不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下列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但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1月13日  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对于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引进节能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5日  财政部发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见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  
业自销)的烟类产品,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目分为卷烟、雪茄烟、烟丝3类,税率从32%至60%不等。下列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三、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4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并附发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和《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
  2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田纪云指出,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月25日  中国政府与挪威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挪威外交大臣斯文·斯特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3月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