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办税手册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申请减税权
4、申请免税权
5、申请退税权
6、陈述、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8、请求国家赔偿权
9、控告、检举权
10、请求回避权
11、举报权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16、索取扣押财产收据权
17、索取查封财产清单权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及其人员非法侵害纳税人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15、合并、分立企业应继续承担纳税的义务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持下列证件。(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1、企业、事业单位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
(2)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包括许可证照、合同、章程、协议、项目建议书和机构设立的批复、通知、函等;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 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
(6)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租房协议);
(7) 银行帐号证明或《存款账户报告书》;
(8)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个体工商户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业主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3)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4) 如果有《再就业优惠证》,可持此证享受免费办证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3、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4、开业登记所列项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持以下资料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发票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发票购印证;③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夹、资料;④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
四、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六、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如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取得有关税收管理凭证,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18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重新申请核发。纳税人人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购买或填开发票,缴纳税款,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经营时间。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七、税务登记的违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领取税务登记后应办理事项
一、设置账簿、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制定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要明确以下内容:
1、实行的工资形式;
2、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方法;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5、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6、长期待摊费用的推销方法;
7、发生坏账、财产损失采用的核算方法。
二、报送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上述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银行存款账户的报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
新开业纳税人在其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1、查账征收
纳税人如进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设置符合规定;
(2) 账簿的启用规范;
(3) 财务制度健全;
(4) 报送全部银行账户;
(5) 账簿、凭证资料保存完整;
(6)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根据提供的雇员工资发放情况表,房租水暖电费用凭据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定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雇员工资发放情况表;房租水暖电费用凭据等。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实际营业(销售)额升降在20%以上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调整增加、减少税收定额。
3、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又称定率征收或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对纳税财务核算中收入或成本费用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初始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生产、经营车间、办公场所房屋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房产税册籍表。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初始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生产、经营车间、办公场所场地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册籍表。
七、车船使用税初始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车辆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车船使用税册籍表。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如下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③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财务指标报告表》、《利润表》(即《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仓库盘点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注意事项:
(1) 反映内容要真实;
(2) 计算数据要准确;
(3) 填写项目要完整;
(4) 递交手续要完备;
(5) 填写报送要按时。
2、纳税申报表中各税税目的填写
(1) 营业税: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娱乐业,代理业,饮食,旅店,租赁,广告,旅游,仓储业,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2)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4) 印花税:按应税合同性质填写。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5)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一等至三等二级填写。
(6) 房产税:按从价计征、从租计征填写。
3、纳税申报表填写表样
见附表(一)
4、《晋中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缴纳地方税费的所有纳税(费)人。
(2)对于当月无经营收入或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也必须用此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或填报减免税额。对于同一税款所属期而纳税人多次申报的,实行差额申报,即该次申报不包含上次申报信息。
(3)表头说明: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是指地方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
"纳税人地址"是指纳税人的工商登记的地址。
"邮政编码"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邮政编码。
"行业"是指注册税务登记所属的行业。
"经济性质"是指纳税人的工商登记的经济类型。
"电话"是指用于联系办税人员电话。
"开户银行"是指纳税人用于缴纳税款账号所在的银行。
"账号" 是指纳税人用于缴纳税款的账号。
"管理所"是指负责纳税人地方税费日常管理的税务所。
"专管员"是指负责纳税人地方税费日常管理的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
(4)主表说明:
"税(费)种"是指纳税人应申报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税费。具体为表下的"税费种登记情况表"中的各税费种。
"税目"是指应纳税行为所对应的明细税目或子目。
"税费款所属时间" 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段。
"计税费依据或课税费数量"指本期的全部营业收入、应税产品数量,以及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总额据此计算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额。
"税费率或单位税费额"是指税目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本期应纳税费额" 是指计税金额或数量×税(征收)率(单位税额)。
"累计欠缴或已缴税费额"是指累计欠缴税(费)金额或已经缴纳税(费)金额。
"减免税(费)额"=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和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免的税额。
"本期应纳税(费)额合计"=实际应缴纳税(费)额-减免税费额。
(5)企业所得税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段。
"收入额或利润总额"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填写"收入额";按查账征收的填写"利润总额"。
"应税所得率或纳税调整额"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填写"应税所得率";按查账征收的填写"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按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按18%;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27%;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按33%。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累计欠缴或已缴税额" 是指累计欠缴税(费)金额或已经缴纳税(费)金额。
"减免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和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免的税额。
"期末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加减累计欠缴或已缴税额-减免税额。
(6)个人所得税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段。
"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目表中。
"收入额"是指取得应纳收入的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是指税目、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准予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已扣缴税额"是指已经扣缴的税额。
"期末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已扣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要将所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扣缴税款附明细表(不论支付对象是否达到扣缴税款标准)。
(7)税费种登记情况
"税费种登记情况"是指在税费种栏将本月申报认定的税(费)种在方格内打 √ 符号。
(8)纳税人声明
由声明人签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9)代理人或经办人声明
由代理人或经办人签章。
(10)其它由税务机关填写
(11)凡是未填或不需要填写项,请从左上划线到右下角。
5、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要求
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国税发[2005]202号)《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营业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2]9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金融保险业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印花税的初次申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到税务机关,按照账簿设置数量、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金额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按照领取权利、许可证数量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细则,《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五章 地方各税及规费的申报、征收
一、营业税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典当 5%(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3%)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网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艇、赛车)、网吧 20%(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3、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
4、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业务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团费、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自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企业的运输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待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费用。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价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金融保险业务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买卖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银行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二、资源税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税率
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
根据各种资源类别分别确定税率。
榆次部分资源的税率:
原煤3.2元/吨;石子、沙子0.7元/吨。
3、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的主营所得,也就是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除主营之外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现行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山西省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5)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等准予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9)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6、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业,或因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人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7、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注意事项
(1)计税工资是否超过标准。计提三费是否超过标准。
(2)工会经费2%列支要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公益、救济性捐赠。区分10%、3%和1.5%比例。四个全额扣除是:①红十字②老年服务机构③2001.7.1起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招待费限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5)保险基金、统筹基金,规定上缴的扣除。财保、运保、特殊工种人保准予扣除。
(6)租赁费要分清是经营性还是融资性的。
(7)坏账准备:5‰,年末应收账款。
(8)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9)总机构管理费 ,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收入2%。
(10)广告费,营业收入2%内据实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2001.1.1起,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8%,超过可无限期结转。广告费三个标准:①专门机构,②实际支付,③媒体传播。
(11)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
(12)差旅费、会议费严格手续要求真实。
(13)佣金:三个条件。合法凭证、中介服务、个人不超5%。不得扣除的项目:资本性支出、罚款、滞纳金、赞助、无关担保本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回扣、各项准备金(坏账准备除外)。
(14)亏损弥补,5年延续期。联营企业亏损就地弥补,分回利润应先补亏。境外可互相弥补。境内外不可互相弥补。
9、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准确,符合以下五项规定的,可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以下五项中1、4、5项有一项不合格或者2、3均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五项中1、4、5项有一项不合格,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账簿设置,纳税人应按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账及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账簿为必设。
(2)收入总额的核算,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计账。
(3)成本费用的核算,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工资发放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各类资产、存货出入库手续完备,计价准确,核算正确,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对扣除项目的计算全面、正确、无误。
(4)账簿、凭证的保存,纳税人应按月结账,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账表、账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纳税资料。
(5)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时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的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他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没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授人在一定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我国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月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国公民1600(外籍人员48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纳税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20%,或者,
=应税项目收入额×(1-20%)×20%对劳务报酬中一次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税(见税率表三)
稿酬所得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20%,或者,
=应税项目收入额×(1-20%)×20%。计算结果出的税额减征30%为应纳税额。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4、税款征收、缴纳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另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1)税款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以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支付,还是以其他形式支付等方式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纳税项目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细则,《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自行申报纳税: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进行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③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代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6、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7、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含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按照以下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每人每月800元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有关规定:
(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五、房产税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计税依据、税率
房产税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征形式:
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至30%(我省规定80年之前的减除30%,80年之后的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其适用税率为1.2%。对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0%或30%)×1.2%
从租计征的,按照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期限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山西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
按出租收入计算的,按月缴纳房产税。
6、纳税地点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房屋所在地。
7、房产税注意事项
纳税人如果发生地址变更、产权转移,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房屋等情况,引起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变动后的房产计算缴纳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属于城镇土地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4、税率
榆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单位:平方米)
土地等级 范围 单位税额
一等 城市规划区内锦纶路、绵纶南路以西;南内环、榆清线以北;经纬厂西墙南北延伸南至榆清线、北至榆次经济技术开发界以东;校园路以南 3.2元
二等 城市规划区内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108国道以东;北外环以南(工业园区1.5元) 2.3元
三等一级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二等以外的土地和各乡镇政府所在村庄 1.0元
三等二级 除一等、二等、三等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0.7元
5、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税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
6、纳税义务纳税期限
山西省规定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
7、土地使用税注意事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如果发生地址变更、产权转移等情况,引起土地面积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变动后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1、纳税义务人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2、征税对象
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记20%的扣除。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以上的部分 60 35
4、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5、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在何处,转让房地产均应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6、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7、土地增值税预征
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山西省规定预征率为5%,晋中市地税局规定预征率为1%,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应在该项目全部竣工转让结算后30日内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八、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使用和拥有不是同一人,如车船出租的,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2、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具有使用权行为,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在航道上航行的船舶。
3、税率
山西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计税单位 全年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电车 10座以下11座至30座31座至50座51座以上 每辆 60元120元180元240元
载重汽车、拖拉机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算
摩托车 轻骑二轮三轮 每辆 24元36元50元
非机动车 畜力驾驶车 单套胶轮车双套胶轮车三套胶轮车四套以下胶轮车 每辆 12元18元24元28元
人力驾驶车 排子车小平车三轮车自行车 每辆 8元6元4元3元
4、特殊规定
拖拉机用于农业的免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5折计算;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7折计算;
客货两用车,山西省规定只就载货吨位征收。
5、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尾数吨位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
九、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2、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借款合同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营业账簿 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 × 适用税额标准
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金额的先按5元贴花,待确定金额后再贴花。
4、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由纳税义务人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合同在签订时、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营业账簿在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已经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就是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5、纳税期限
城建税期限分别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期限一致。
十一、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也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休闲地、草田轮作地。
2、计税依据、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10元;人均耕地在1亩~2亩的地区,1.6元~8元;人均耕地在2亩~3亩的地区,1.3元~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5元。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十二、契税
1、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换土地权属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2、征税范围、税率
征税范围具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以预购或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山西省规定契税税率为4%
3、计税方法
契税按照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3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价格的差额。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为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为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十三、相关规费
规费名称 批准文件 征收范围 计费依据 费率
水资源补偿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65号) 从事煤炭生产和加工的企业、个人、煤运公司及发煤站、煤焦管理站等。
煤炭经销或代销数量 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炭每吨4元
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三税"税额的3%
价格调节基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5]5号;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晋政发(1990)7号
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征集比例按"三税"税额的1.5%计征;高税赋的卷烟酿酒生产企业按"三税"税额的1%计征;营业性的娱乐中心、洗浴中心、按摩中心、夜总会、歌舞厅、高档饭店等高消费营业场所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预字[1997]159号)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计征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纳费人应以流转税、所得税、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 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林业建设基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代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5)第24号)
从事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以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铁、铜矿石的数量 地方国有煤矿、集体、个体开办的煤矿等按原煤开采量每吨0.1元征收,铝铁铜矿按原开采矿石每吨0.2元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37号)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 本企业上年度安排比例差额人数*所在市区、县)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安排残疾人比例为1.5%)
民兵事业训练费 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1997年12月4日) 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街道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
工资总额 企业事业单位按该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05%至0.2%,机关以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缴纳,有非家业户口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以每年5至15元为标准
工会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工会(2005)9号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工发(2005)15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工会组织隶属于晋中市总工会领导的中央、省直属企业、社会团体、地方财政不予划拨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它企业或经济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近照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征收筹备金。筹备金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
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生疏应上解上级工会经费总额的50%部分;对产业工会(电力、邮政、电信、移动、金融、保险)应缴纳地方工会的10%部分
焦炭生产排污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5)12号晋政办发(2005)25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焦炭企业 企业计费生产量的80%为收费产量
依据《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核定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新技术
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医疗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四)民政福利企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新办企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94]财税字第001号)
(三)其他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五)技术转让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自然灾害减免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福利生产企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末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八)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
1996 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十)老年服务机构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十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二)技术开发费
盈利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除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3、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指这些单位本身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
1、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6、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7、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0、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七、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规定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票是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对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进行税务稽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会计审计、办理证明发放、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等的依据。
一、发票的领购方法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填写《购票资格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签发《发票购印证》,确定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然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凭发票购印证核准的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发票或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注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保管、使用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实行专人填开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发票开具范例
四、发票违章处理
发票违章处理是指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及管理机构的人员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制裁或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制裁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违章行为及处理措施为: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行业纳税指南
一、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兵事业训练费、工会经费;
9、以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铁、铜矿石的企事业单位要缴纳林业建设基金;
10、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焦炭企业要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
11、从事煤炭生产和加工的企业、个人、煤运公司及发煤站、煤焦管理站等要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12、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
13、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
14、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购买、受让房屋、土地的要缴纳契税。
二、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文化体育企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兵事业训练费、工会经费;
9、娱乐业和服务业中的广告业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购买、受让房屋、土地的要缴纳契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兵事业训练费、工会经费;
9土地增值税;
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购买、受让房屋、土地的要缴纳契税。
第十章 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城建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非主营房地产的销售不动产,
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销售无形资产,
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城建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科目进行核算。科目与营业税基本相同。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发生销售业务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当年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当年的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缴纳时,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四、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4、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5、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6、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8、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1、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2、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年度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账)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六、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企业应交土地增值税时: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其他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其它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七、代扣代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或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计算支付利息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